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样本条款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南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刘惠文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37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法定代表人:张树忠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8 层法定代表人:安奎 成立日期:1999 年 3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5 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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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的约定,制订物业管理制度、方案,根据甲方核定的物业管理制度、方案自主开展物业日常管理服务活动;

  • 乙方权利和义务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 1 天内交甲方审定。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

  •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协议约定和做市义务履行情况,做市商可以享有交易手续费减收等权利。

  • 基金合同 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1、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按照有关合同和规定行使基金财产投资权利而应承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选择经纪商及投资标的等。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及相关文件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根据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的需要,独立对理财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乙方也可选任或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其他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产品资金进行投资管理。

  • 申购对价 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乙方的权利义务 1、在承接物业时,对物业工程技术档案资料、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等进行查验,并做好书面确认工作;对所有图、档、卡、册等资料应做好管理和建档工作。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