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暂停运作 样本条款
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基金的暂停运作.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运作期的运作:
(1) 在每个运作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本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对下一运作期本基金的风险收益进行综合评估,决定本基金进入下一运作期的,提前公告,或者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在该运作期最后一日日终,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 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本基金开放期申购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入金额,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转换转出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1 亿元,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运作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出现前述暂停运作情况时,投资人已缴纳的申购款项,将在暂停运作的公告日后 7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对于最近一个运作期末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暂停运作的公告日后 7 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 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下一运作期的安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公告,进行下一开放期的申购或其他交易安排。下一运作期将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正常运作。
3、 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