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的暂停运作. (一)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基金的运作,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等决定是否进入开放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的,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全部基金份额自动赎回。封闭期结束后,基金暂不开放申购、转换转入等相关业务。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封闭期结束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2、 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如果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基金开放期最后一日交易申请确认的申购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入确认金额,扣除赎回确认金额及转换转出确认金额后的余额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封闭期,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进入下一封闭期的,投资人未确认的申购申请对应的已缴纳申购款项将全部退回;对于当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同时,为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该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的精度。
3、 基金封闭期到期日因部分资产无法变现或者无法以合理价格变现导致基金部分资产尚未变现的,基金将暂停进入下一开放期,封闭期结束的下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应全部自动赎回,按已变现的基金财产支付部分扣除相关费用后赎回款项,未变现资产对应赎回款延缓支付,待该部分资产变现后支付剩余赎回款。赎回价格按全部资产最终变现净额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就上述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的原因和安排在封闭期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发布公告并提示最终赎回价格与封闭期到期日的净值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
基金的暂停运作.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本基金可以暂停封闭期的运作:
(1)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每个封闭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环境、产品特点等情况综合评估基金在下一封闭期的风险收益,决定基金进入开放期或暂停进入开放期,并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决定暂停进入开放 期,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出现暂停进入开放期的情形,本基金将在封闭期结束前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在封闭期的最后一日,全部基金份额按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2)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截至某个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在某个开放期的最后一日的净申购款计入基金资产后,如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不含 5000 万元),或发生投资者人数低于 200 人等情况,则基金管理人可决定暂停下一封闭期运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出现上述情况时,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留存的基金份额将自动赎回,赎回款项将在该日后的 7 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投资人。
2、 基金暂停运作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的市场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进入下一开放期和封闭期的安排并提前公告。
3、 本基金暂停运作期间,基金合同不终止,本基金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基金运作的相关账户继续保留,本基金财产不进行清算,期间不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定期报告,不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暂停运作期间所发生的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