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的情形 样本条款
处分的情形. 7.2.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记过,并可视情况扣除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绩效工资
(1) 初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违规的行为除外)或国家政策性规定(包含但不限于在禁烟区域吸烟),或有严重懈怠工作导致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等行为的;
(2) 一个月内累计迟到、退及擅自离岗合并累计达到三次的;
(3) 有严重妨碍他人工作或影响团队秩序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
(4) 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看影视剧、玩游戏、听音乐、睡觉等,未超过三次的;
(5) 不规范着装上班,不听劝阻的;
(6) 未经允许,擅自进入非本人权限可以进入的办公区域;或擅自带外人进入公司办公区域者;
(7) 违反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造成后果的;
(8) 代他人上下班考勤打卡或委托他人上下班考勤打卡,涂改伪造考勤记录未超过3次的;
(9) 其他违反公司政策或公司要求且不属于本手册7.2.2.2条款规定的违纪行为。
7.2.2.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视情况予以降级、降薪/撤职处分并扣除最高不超过三个月的绩效工资:
(1) 一年内受到客户、合作方或其他部门投诉两次以上的(含二次);
(2) 代他人上下班考勤打卡、委托他人上下班考勤打卡、涂改、伪造考勤记录3次及以上的;
(3) 玩忽职守、违反工作流程和安全管理规定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或使他人生命健康、财产、公司利益遭受损失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
(4) 利用职务之便对其他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的;
(5) 在职期间,累计受到通报批评、记过三次及以上。
(6) 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或擅自篡改原始信息(如虚报、谎报销售业绩、营业额、瞒报营业亏损额等),骗取公司奖励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7) 违反客户单位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或因严重违反公司/业务线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或名誉受损或丧失商业机会的;
(8) 工作不负责任或严重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包括但不限于损坏公司设备工具等财物、购买价高质劣的商品、使公司承担法律上不利后果的),或对公司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9) 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使公司在经济上遭受损失2000元及以上的;
(10) 在任何场合(包括利用互联网等媒介)散布、发表有辱公司、客户形象或其他员工名誉的消息、信息,或对其他员工进行辱骂、人身攻击,或干扰其他员工正常工作或对同事实施暴力行为,或侮辱之行为或编造散布有关同事、公司的谣言者;
(11) 毁损、涂改公司文件,或未按公司要求的时间、地点、方式归还公司财物或侵占使用的;
(12) 在职期间,本人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或在其它同类业务单位兼职、参与经营;担任股东者;或在外兼营其他事务,利用公司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资源、技术资源、营销信息等)为己牟利的;或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3) 上班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三次(含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
(14) 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公司合理的工作安排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做出的岗位、职务、工作内容、学习、休假等安排)或扰乱工作场所秩序的;
(15) 一个月内发生迟到、退、擅自离岗或旷工情形,单独计算或合并累计超过3次;或一年内发生迟到、退、擅自离岗或旷工情形,单独计算或合并累计超过6次的;
(16) 不论何种原因,未经他人允许,通过语言、表情、文字、图像、影音、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
(17) 员工虚报个人资料,隐瞒个人信息或者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文件的;
(18) 应聘前曾受到其他单位记过或严重处分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或有吸毒等劣迹而在应聘过程中未声明的;
(19) 偷窃、冒领同事或公司财物的;
(20) 在公司在职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 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同事或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严重扰乱公司秩序的;
(21) 聚众赌博,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22) 伪造公司印章、不按公司印章管理规定使用公司印章的;或未经他人授权代他人签字的;
(2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或收受贿赂的;
(24)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从事非法活动的;
(25) 泄露或窃取公司核心经营数据(财务数据、人事数据、客户数据、项目数据、营销策略等)或保密信息给他人或其他公司或为自己个人目的使用的;
(26) 违反公司工资保密制度泄露与工资相关的数据、信息的;
(27) 在工作期间或在公司安排的办公场地内与同事、来访者、客户发生殴打、漫骂、互相诋毁,或任何其他暴力行为;
(28) 任何违反本手册第5条“公司商业准则”中的禁止行为的;
(29) 其它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