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旅客 样本条款

孕妇旅客. 8.5.1 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孕妇旅客乘坐青岛航空航班应提供证明孕期的病历,公司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情况的孕妇方可接受其乘机: (1) 怀孕不足 32 周的孕妇乘机时,旅客需要在购票、值机和登机时提供证明孕期的连续病历或经医院盖章的孕妇保健手册(大卡)复印件。 (2) 怀孕超过 32 周(含)的孕妇旅客乘机,一般不予接受。超过 32 周(含)不足 35 周的孕妇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乘机时,旅客应在购票、值机和登机时提供证明孕期的连续病历或经医院盖章的孕妇保健手册(大卡)复印件,并在值机和登机时提供乘机前 72 小时内由医院开具的具有医院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经青岛航空同意后,地面服务人员需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通知单》并由旅客签 字确认,方可承运。 8.5.2 青岛航空可拒绝承运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孕产妇旅客: (1) 乘机时怀孕 35 周(含)以上; (2) 乘机时预产期在 4 周(含)以内; (3) 有早产症状; (4)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正确日期,但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 (5) 产后不足 7 天。
孕妇旅客. 1、 如为以下情况,则北部湾航空不予承运: (1) 怀孕 9 个月(36 周)(含)以上者; (2) 预产日期在 4 周(含)以内者; (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4) 顺产后不足 7 天,难产以及早产经医生诊断不宜乘机者。 2、 需满足如下条件,北部湾航空允以承运: (1) 怀孕不足 8 个月(32 周)的孕妇:怀孕不足 8 个月(32 周)的孕妇乘 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出示预产期证明,凭有效身份证件及预产期证明办理乘机手续,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 怀孕超过 8 个月(32 周)(含)但不足 9 个月(36 周)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有成人陪伴,填写《特殊服务需求单》, 并在乘机 24 小时内交验由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上医疗单位盖章和医生签字的“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且注明在 XX 日前适宜乘机有效。“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航程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经北部湾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在中国地区为中文或英文,在境外地区,可以由其他语言填写,但需要附有英文翻译版本或中文翻译版本。
孕妇旅客. 1、 如为以下情况,则北部湾航空不予承运: (1) 怀孕 9 个月(36 周)(含)以上者; (2) 预产日期在 4 周(含)以内者; (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4) 顺产后不足 7 天,难产以及早产经医生诊断不宜乘机者。 2、 需满足如下条件,北部湾航空允以承运: (1) 怀孕不足 8 个月(32 周)的孕妇:怀孕不足 8 个月(32 周)的孕妇乘 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在提出乘机申请时应出示预产期证明,凭有效身份证件及预产期证明办理乘机手续,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 怀孕超过 8 个月(32 周)(含)但不足 9 个月(36 周)的健康孕妇:
孕妇旅客. 孕妇旅客指航空运输过程中,未生产的怀孕的女性旅客。 1 由于飞机是在高空飞行,高空空气中氧相对减少,气压降低。因此,对孕妇乘坐飞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尽管有研究表明妊娠期的任何阶段乘坐飞机都是安全的,但是,为了慎重起见,西部航空对孕妇乘机制定了一些运输规定,只有符合运输规定的孕妇,西部航空方可接受其乘机。 1.1 怀孕 36 周(含)以上者。 1.2 怀孕 32 周(含)至 36 周(不含)的孕妇,乘机时不能出具医疗证明者。 1.3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1.4 顺产后不足 7 天,难产以及早产经医生诊断不宜乘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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