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 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指银行保函或者保险公司保单),保证金额为: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2)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质量保证金. 甲方应在工程验收合格无异议后 5 个工作日内,在预付尾款中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0 %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过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保金(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款的 3%)待缺 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 年)满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予以无息退还(扣除缺陷责任期内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部分)。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双方认可的竣工结算价款的3%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3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承包人将质保金(双方认可的竣工 结算价款的3%)打入发包人指定账户后,发包人付至结算价款的100%。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无 ;
(2) 工程结算价 3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无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其他扣留方式: 无 。
质量保证金. 14.6.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 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保证金额为: ;
(2) 的工程款;
(3) 其他方式: 。
14.6.2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的质量保证金的比例: ,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专用合同条件第14.6.1项第(2)目约定的工程款预留比例的质量保证金;
(3) 其他预留方式: 。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否。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 质量保证金保函;
(2) 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 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 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 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 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发包人应按14.4款〔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