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型態 样本条款

廠商型態. 較常見之施工廠商型態如下: (1) 營造業 A. 營造業之定義:指經向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承攬營繕工程之廠商;營繕工程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 B. 營造業分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其中綜合營造業分為甲、乙、丙 3 等。 (營造業法第 6 條及第 7 條) C. 綜合營造業之定義: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 D. 專業營造業之定義: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 E. 土木包工業之定義: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 F. 營造業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營造業非經許可,領有登記證書,並加入營造業公會,不得營業」。 G. 營造業之承攬限額依內政部所訂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之規定。 H. 土木包工業不得承攬工程總價超過新臺幣 720 萬元之工程。且土木包工業於原登記直轄市、縣(市)地區以外,越區營業者,以其毗鄰之直轄市、縣(市)限。(營造業法第 11條) (2) 自來水管承裝商 A. 自來水管承裝商之定義內容:依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指承攬裝修自來水導水、送水、配水管線及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B. 自來水管承裝商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自來水管承裝商分為甲、乙、丙 3 等。丙等得承辦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乙等得承辦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之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 (3) 室內裝修業 A. 內政部依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4 項授權訂定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 B.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所稱室內裝修係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地板面 1.2 公尺固定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C.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其業務範圍分別如下: i. 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ii. 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iii. 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4) 地下水鑿井業 A. 依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 2 條規定,指承攬供觀(監)測、研究、調查、抽汲、補注地下水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之公司或商號。 B.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 5 條規定,地下水鑿井業分為甲、乙、丙 3 等。丙等得承攬以手工鑽鑿之水井工程;乙等得承攬管徑 30 公分、深度 100 公尺以內,供抽汲之水井鑽鑿、維護及封填工程;甲等則無規模限制。 (5) 同業或異業共同投標: A. 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機關得視個別採購之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第 1 項)。前項所稱共同投標,指 2 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第 2 項)。共同投標以能增加廠商之競爭或無不當限制競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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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邀请书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编号:YDFYXJ-20220902号)进行邀请招标。现诚邀贵方对该项目进行投标,并将有关项目概况及事宜告知如下: 1. 项目名称: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 2. 项目地点:扬州大学附属医院 3. 最高限价:4.6万元,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4. 投标人企业资质条件: 4.1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5. 拒绝下述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5.1 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协议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2 投标人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原件) 5.3 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 被邀请的供应商可以拒绝对本单位的投标邀请书做出报价,但一经做出报价,即被视为认可以上要求,且不可撤回。否则本单位在此后的三年内,将拒绝该公司参加本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 7. 投标报价采用总承包方式,包含但不限于提供的增值税、各种税费、各种规费、材料费、安装费、检测费、验收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维修费、人工费、管理费、资料费、机械使用费、工具使用费、进品商品关税等进口环节税、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应有费用、质保期内的维保费等直至完成本项目发生的所有费用和利润,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同时投标人应将招标交易费用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被邀请的供应商应就以下采购清单中的货物及相关要求,在2022年10月10日上午10:30前,向本单位做出一次性书面报价(单价及总价)。该报价一经本单位认可,即为签约的协议价,此价格为交货地验收价格,包括货物价款、包装费、装卸费和运输费等验收前所有费用。报价用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并盖单位公章方为有效。报价资料均须盖章并封袋密封。货物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协议条款”、投标邀请书和签约方的报价函将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 9. 本项目不分包,报价时请详细列明东西区建筑废料及绿化垃圾清运项目需求和具体参数,如因表述不详影响中标,责任自负。

  • 交易限额 出于财务风险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就甲方与乙方的金融服务交易作出以下限制,甲方应协助乙方监控实施下列限制:

  • 投标文件的解密 到达开标时间后,投标人需携带并使用制作该投标文件的同一数字证书参加开标解密,投标人须在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投标文件解密,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逾期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仍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基金托管人应给予积极配合,并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故報告) 乙は,この契約に違反する事態が生じ,又は生ずるおそれのあることを知ったときは,速やかに甲に報告し,甲の指示に従うものとする。

  • 报价方式 9.1 所有投标价格为含税到用户人民币价(含货物应交纳的一切税费和伴随服务费)并进行分项报价;质保期后的维保费单独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选购件单独分项报价(不包括在投标价中)。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 投标文件 1. 投标文件的构成

  • 再委託の禁止 実施機関は、この契約による業務を行うための個人情報の処理は、自ら行うものとし、第三者にその処理を提供してはならない。ただし、実施機関が、健診・保健指導機関に関する「運営についての重要事項に関する規程の概要」において血液検査等の実施を委託することを予め明示しており、その明示している内容の範囲において業務の一部を委託する場合には、この限りでは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