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等)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互補項目得複選,如僅涉及著作權者,請就第 4 目至第 12 目勾選. 註釋及舉例文字,免載於招標文件) 註:在流通利用方面,考量資訊軟體系統開發之特性,如其內容包含機關與廠商雙方之創作智慧,且不涉及機關安全、專屬使用或其他特殊目的之需要,機關得允許此軟體著作權於機關外流通利用,以增進社會利益。機關亦宜考量避免因取得不必要之權利而增加採購成本。 □機關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機關取得授權(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廠商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植物品種權等)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互補項目得複選,如僅涉及著作權者,請就第 4 目至第 12 目勾選. 註釋及舉例文字,免載於招標文件)註:在流通利用方面,考量資訊軟體系統開發之特性,如其內容包含機關與廠商雙 方之創作智慧,且不涉及機關安全、專屬使用或其他特殊目的之需要,機關得允許此軟體著作權於機關外流通利用,以增進社會利益。機關亦宜考量避免因取得不必要之權利而增加採購成本。 □機關取得部分權利(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取得全部權利。 □機關取得授權(內容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機關有權永久無償利用該著作財產權。 例:採購已在一般消費市場銷售之套裝資訊軟體,機關依廠商或第三人之授權契約條款取得永久無償使用權。 ■以廠商為著作人,並取得著作財產權,機關取得下列著作財產權授權,於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及約定授權範圍內,有在任何地點、任何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該著作之權利,廠商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1】 ■重製權 【2】■公開口述權 【3】■公開播送權 【4】□公開上映權 【5】■公開演出權 【6】■公開傳輸權 【7】■公開展示權 【8】■改作權 【9】■編輯權 【10】□出租權 例:採購一般共通性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如約定由廠商取得著作財產權,機關得就業務需要,為其內部使用之目的,勾選【1】重製權及【9】 編輯權。如機關擬自行修改著作物,可勾選【8】改作權。如採購教學著作物,可勾選【2】公開口述權及【6】公開播送權。 □以廠商為著作人,其下列著作財產權於著作完成同時讓與機關,廠商並承諾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1】 □重製權 【2】□公開口述權 【3】□公開播送權 【4】□公開上映權 【5】□公開演出權 【6】□公開傳輸權 【7】□公開展示權 【8】□改作權 【9】□編輯權 【10】□出租權 例:採購一般共通性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機關得就業務需要,為其內部使用之目的,勾選【1】重製權及【9】編輯權。如機關擬自行修改著作物,可勾選【8】改作權。如採購教學著作物,可勾選【2】公開口述權及【3】公開播送權。 □以廠商為著作人,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廠商並承諾對機關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 例:採購機關專用或機關特殊需求規格所開發之資訊應用軟體,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以機關為著作人,並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 □機關出資委託廠商設計之資訊應用軟體於開發或維護完成後,以機關為著作人,並由機關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全部,廠商於開發或維護完成該應用軟體時,經機關同意:(項目由機關於招標時勾選)
【1】 □取得機關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於每次使用時均不需徵得機關之同意。
【2】 □取得機關之使用授權與再授權之權,於每次使用均需徵得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