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票记录 样本条款

开票记录. 供应商可为采购订单项下的全部发票和其他交易创建并维持从最终付款之日起至少为期三(3)年的完整、准确且最新的记录和支持文件,该等记录将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准则和健全的商业惯例予以维持。在收到事先书面通知后五(5)个营业日内,FIS可验证供应商对第5部分规定的遵守情况。该等验证应按对供应商的业务造成最低干扰的方式进行。FIS可使用独立审计师协助开展该等验证,但前提是FIS已与该等独立审计师签订适当的保密协议。供应商将向FIS及其审计师提供准确的电子和书面记录、系统工具输出结果和其他所要求的充分系统信息,以证实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均准确且与采购订单相符。如果任何该等验证显示供应商未遵守采购订单,FIS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供应商且供应商将立即就采购订单项下FIS所支付的任何超额款项向FIS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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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文件的构成 8.1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应包括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商务部分须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8.2 对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的书面应答, 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描述、技术规范、技术参数、技术文件、图纸、安装介绍、工期安排和售后服务等;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 它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包括: 8.2.1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8.2.2 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中规定的备品备件清单, 包括货源、现行价格及详细说明。 8.2.3 对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用户需求书”逐条进行评议, 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采购人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 或说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8.2.4 货物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试机构检测的性能报告, 获得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或具有公信力的认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质量认证等。 8.2.5 货物和服务的使用用户一览表。 8.2.6 货物选型样本、样品及有关技术资料和说明。 8.2.7 具有的其他优势的说明。 8.3 如因不按要求编制而所引起系统无法检索、读取相关信息时,其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 招标文件的构成 10.1 招标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 投标邀请函 (2) 招标项目需求 (3) 投标须知

  • 监狱企业 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电源线 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产品技术参数自述) 600 米 6

  •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评 审 内 容

  • 转包或分包 1、 本合同范围的货物,应由乙方直接供应,不得转让他人供应,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 废标的情形 8.1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 (1) 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或参与竞争的核心产品品牌不足3个)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5) 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 (1) 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 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 变更程序 13.3.1 变更通知。发包人的变更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13.3.2 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 10 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 (1) 如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实施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周转材料、消耗材料等资源消耗,以及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估算。相关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的百分比,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此项变更引起竣工日期延长时,应在报告中说明理由,并提交与此变更相关的进度计划。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竣工日期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格调整和竣工日期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竣工日期延长的责任。 (2) 如承包人不接受发包人变更通知中的变更时,建议报告中应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包括: 1) 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 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工艺、技术; 4) 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安全性、稳定性、适用性; 5) 对生产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3.3.3 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 10 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1)项的约定提交的建议报告,对其理由、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经审查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下达变更指令。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令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亦未提出异议的,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报告后的第 11 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和(或)竣工日期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发包人对承包人根据 13.3.2 款第(2)项提交的不接受此项变更的理由进行审查后,发出继续执行、改变、提出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13.3.4 承包人根据 13.1.3 款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