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病身故. 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日内或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或该疾病并发症身故。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结束后身故,保险期间结束后的治疗应在公安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时间应连续不间断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急性病身故.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由于下列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急性病身故.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内旅行期间突发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突发特定急性病(见释义)并自发病之日起 7 日或保险单中载明的其它期限内因该特定急性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险合同责任终止。
急性病身故. 本附加险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应与主险合同一致且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