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样本条款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不在此限。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或其使用權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但買賣國內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所定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或其使用權資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一: 1.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2.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達新臺幣五億 文件類別 辦法 頁 次 版次 06 文件名稱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文件編號 C-6-D-0010 制定日期 民國99年6月24日 權責部門 財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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