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款补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为: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台风、暴雪、龙卷风、工地受淹超过桥梁设计洪水水位以及不利的降水等引起的延误的情况】。 上述不利降水的衡量标准如下: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台风蓝色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停止露天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2)暴雨黄色预警及其以上级别的预警,切断低洼地带带有的室外电源,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3)大风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停止露天活动和高空等户外危险作业; (4)高温红色预警信号,24 小时内最高气温升至 40°以上,停止户外露天作业(除特殊行业外); (5)雷电黄色预警信号及其以上预警,避免户外活动。 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 方法及最高限额 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天计算。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1)响应文件中已有相同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按原有单价执行。 (2) 响应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组价方式执行组价。 (3)由于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相应定额子目调整综合单价 (4)响应文件中没有相同和类似的变更工程价格,其 相应的综合单价组成按以下原则处理:按现行相关预 算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数量,按首次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的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及费率、下浮率组成新的综合单价;响应文件中没有的材料、机械 、人工单价,按施工期间的《上海建设工程造价和交易信息》中对应的工料机信息价单价执行。无信息价部分主材由承包人自行报价,由发包人、工程监理、投资监理(如有)进行审核,办理签证认可后执行。 (5)暂定单价的材料,成交人在采购前一月事先征得监 理单位、投资监理单位(如有)和发包人确认及同意后方可采用。 (6)以上重新组价的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按上海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和计价依据规定计算的价格,并按 磋商时下浮幅度下浮。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