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納服務 样本条款

拒納服務. (a) 任何沒有恪守本文第 3(a)條規定而提供的服務(或其中任何部分),檢查人員或政府代表可以拒絕接受。拒納服務不會損及政府的任何法定權利。 (b) 承辦商接獲拒納服務書面通知後二十四小時內,應採取所需行動,對拒納服務事宜作出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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