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 32:聯合有關當局打擊不當行為 样本条款

指引 32:聯合有關當局打擊不當行為. 部門應設立正式及妥善的舉報渠道(例如電郵地址或郵箱、相關部門的特定查詢/投訴渠道),並向相關★員廣泛宣傳,讓他們可舉報潛在或可疑的承辦商的不當行為或非法活動。 一旦接獲可疑舉報個案,部門應成立獨立調查小組或委任代表,調查舉報的問題,並直接向高級管理層或相關政府機構匯報調查結果。 此外,部門亦應與有關當局維持緊密的溝通,例如廉政公署、勞工署及香港警務處等,從而互通情報,及時取得有關調查工作及行動的意見,以打擊承辦商不當行為或欺詐活動。 部門須注意: ⬩ ⬩ 與其他部門分享有關承辦商可疑非法活動及不當行為的訊息,可能會觸及法律問題; 一般來說,欺詐行為的指控須由個★承擔(例如公司董事或員工),而基於承辦商員工的不當行為而處罰承辦商,在執行上卻有一定的困難。 部門應向有關當局尋求意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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