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义务 1.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提供开展服务工作的外部条件。 2. 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制定。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将其制定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于收到收益分配方案后完成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复核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收益分配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及时公告;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收益分配日之前就收益分配方案达成一致,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将收益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的说明提交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在上述文件提交完毕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对外公告其拟订的收益分配方案,且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基金管理人实施该收益分配方案,但有证据证明该方案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除外。 3、 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4、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分配方案和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在红利发放日将分红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购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修改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06 年 12 月 13 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 0 号 经营范围: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为 A 股科创板上市公司,晶科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晶科能源 58.62%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晶科能源总资产人民币 409.13 亿 元,净资产人民币 97.51 亿元;2020 年 1-12 月,晶科能源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48.87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6.29 亿元(经审计)。 2、 晶科能源(上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饶晶科能源”)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20 年 4 月 17 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晶科大道 0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多晶铸锭、多晶硅片;高效太阳能电池、组件和光伏应用系统的研发、加工、制造、安装和销售;太阳能原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述应用系统用电子产品、太阳能建筑装饰材料、太阳能照明设备的设计、鉴证咨询、集成、制造、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上饶晶科能源 55%股份,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饶晶科能源 45%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上饶晶科能源总资产人民币 53.46 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38.45 亿元;2020 年 1-12 月,上饶晶科能源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67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0.56 亿元(经审计)。 3、 江西晶科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晶科光伏”)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0 年 12 月 10 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旭日片区 经营范围: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电池组件铝框架、太阳能电池组件接线盒、接线盒关联配件、连接器、电缆线、二极管、太阳能支架及支架系统安装、铝型材门窗、金属构件、五金件、塑料制品、新型建筑材料、模具的研发、加工、销售;太阳能组件背板的维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江西晶科光伏 100%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江西晶科光伏总资产人民币 23.55 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5.27 亿元;2020 年 1-12 月,江西晶科光伏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31.59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0.84 亿元(经审计)。 4、 晶科能源(玉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晶科能源”)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5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21 年 9 月 26 日 住所: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高新区科龙路以南国林五金以西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玉山晶科能源 80%股份,玉山县工投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玉山晶科能源 20%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玉山晶科能源成立于 2021 年 9 月,无 2020 年度财务数据。 5、 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晶科能源”)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9 年 11 月 26 日 住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黎明路 18 号 经营范围:太阳能组件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衍生品的研发、制造、销售;光伏产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滁州晶科能源 55%股份,来安县经开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滁州晶科能源 45%股份。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滁州晶科能源总资产人民币 27.68 亿元,净资产人民币 15.23 亿元;2020 年 1-12 月,滁州晶科能源实现营业收入 6、 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环晶科能源”)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9 日 住所:浙江省玉环市经济开发区南浦路 0 号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及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结构:晶科能源持有玉环晶科能源 100%股份。 民币 17.26 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0.04 亿元(经审计)。 7、 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晶科能源”)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注册资本:357,000 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7 年 12 月 15 日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 00 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审定乙方编制的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年度管理服务计划、年度维修计划和有关费用预算等,监督乙方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乙方实施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出修改和变更建议。 2、 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便于乙方开展工作。 3、 制定、审议、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审核涉及本物业公共部位固定资产配置、绿化和设备改造等事项,并根据批准的方案委托乙方实施。 4、 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管理服务要求乙方整改落实。 5、 为乙方的管理服务提供合同文件规定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用房、设备工具库房(包含合同文件规定应由甲方提供的相关工具、物料)、员工更衣及休息场所等,以及甲方掌握的物业管理服务所必需的图、档、卡、册等资料。 6、 对乙方的节能工作进行指导,下达有关物业年度节能指标,督促乙方加大节能管理力度,提高用能设施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 7、 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指导、协调乙方妥善处理与物业管理服务相关的控烟、爱国卫生等工作。 8、 定期召开协调会议,与乙方沟通协调物业管理服务相关事宜,组织实施第三方物业管理服务满意度测评,配合乙方提升本物业的服务质量。 9、 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并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交费义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 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关联方介绍 (一) 连云港港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中山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俞向阳 注册资本:350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国际国内集装箱及散杂货装卸、仓储、中转、驳运、旅客运输、理货、船舶代理、内外贸货运代理;物资供应、港口铁路运输、供水供电、港口通讯及工程、船舶供应、港口生活服务、港口信息产业、保税业、房地产开发等。 是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连云港市人民政府为港口集团的出资人,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行出资人职能,授权港口集团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港口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现持有公司 48.81%的股份。 (二) 连云港港口集团客车公司住所:连云港中山路庙岭 法定代表人:宁天平 注册资本:3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集团内部职工上下班接送;汽车配件销售。 (三) 连云港港务工程公司住所:连云区陶庵新村 法定代表人:金同武 注册资本:7000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工程维修;物资储存;海洋测绘;以下限分支结构凭有效审批手续经营: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
補償条項 保険金を支払う場合)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