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50%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 样本条款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50%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 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8 條第 2 項規定) 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 100%(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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