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提示付款 Clause in Contracts

提示付款. 立約人簽發之支票、本票或承兌匯票,如逾提示付款期限始由執票人向 貴行提示時,在支票發行滿一年、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內,且立約人未撤銷付款委託,並無其他不得付款之情事者,貴行仍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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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 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個人戶), 存款相關服務性業務約定條款(個人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