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 6.1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30% 。
6.2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 。
预付款. 采购单位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对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项目分年安排预算的,每年预付款比例不低于项目年度计划支付资金额的4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但不得低于20%。对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或者以人工投入为主且实行按月定期结算支付款项的项目,预付款可低于上述比例或者不约定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因素,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政府采购预付款应在合同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供应商可登录政采云前台大厅选择金融服务 - 【保函保险服务】出具预付款保函,具体步骤:选择产品—填写供应商信息—选择中标项目—确认信息—等待保险/保函受理—确认保单—支付保费—成功出单。政采云金融专线400-903-9583。
预付款. 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 14.3.1 预付款金额 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具体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 本项目无预付款。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预付款. 甲方合同专用条款(是/否)需要支付预付款。若需要支付预付款的,则:
1.5.1 预付款比例、支付方式、时间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5.2 预付款的扣回方式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5.3 预付款的担保措施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预付款. 6.1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详见第七条。
6.2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预付款. 预付款: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 %作为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 合同签订后,且甲方收到由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百分之[ ],即¥[ ]元(大写:[ ] 元整):
(1) 应付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2) 付款说明
(3) 履约保证金支付凭证(如履约保证金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