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经营. 7.4.1 商场统一营业时间以出租人的通知为准,承租人保证遵守上述统一营业时 间的规定,保证该房屋全部区域在出租人规定的营业时间内持续营业。出租人有 权对营业时间依特殊情况做出调整,承租人应积极予以配合,如承租人对营业时 间有特殊要求,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除出租人同意外,承租人必须按照出租 人所指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承租人事先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全部或部分暂停营业。
7.4.2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凡与第三方或消费者发生经济往来,均以承租人的名义进行,不得在经营中使用出租人名称或作出有可能混淆出租人与承租人名称而对第三方或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行为。承租人与第三方或消费者发生的任何纠纷都须承租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责任。
7.4.3 承租人以营利为目的所出售、赠送的任何卡、券(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卡、储值卡、折扣卡、代金券等)及其所提供的任何预付费服务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终止日期。承租人发行仅限于该房屋使用的任何卡、券(包括但不限于会员卡、储值卡、折扣卡、代金券等)应事先经出租人同意。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承租人应自本合同终止前 30 天的合理时间至本合同终止日,在该房屋的显著位置持续 展示通告(具体位置由出租人指定,通告持续至本合同终止日),告知有关停业时间及搬迁后的联系方法等信息,并采取其他任何合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在合同终止前办理完毕与所有消费者的退卡退款事宜, 将所有消费者的退卡退款事宜办理完毕的证明文件提供给出租人。承租人交还该房屋后,任何第三方因承租人销售的卡、劵提出赔偿要求的,承租人应自行承担,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有权中止返还合同保证金(若有),直至承 租人处理完毕其与第三方的争议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