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者 样本条款

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者. 未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於投標文件外標封書寫廠 商名稱及地址者。

Related to 有政府採購法第 103 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