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质量要求.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0号)食堂标准经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业人员必须及时体检并办理健康证等有关证件,并做好备案,健康证由中标人办理。餐厅不得转租,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按新劳动法要求办好食堂员工的各项保险,同时独立解决今后可能出现的有关与食堂员工的劳资纠纷。 2、 中标人必须切实做好餐厅内部(如走道、楼梯、墙壁等)及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并做到门前三包。为保证食堂内外环境整洁,不得用电以外能源作燃料,不得在餐厅外设摊经营。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餐、饮具卫生,确保伙食质量、优质文明服务,杜绝不洁、劣质食品销售,严禁外购卤菜、凉菜,确保食品安全。如发生食物中毒等重大责任事故,如发生质量投诉和各执法单位检查和处罚,除按医院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外,中标人还应承担与事故相关的所有费用,并独立承担民事、刑事责任。 3、 中标人应爱护医院的设施、设备,不得任意破坏建筑结构,如需要对经营场所进行装潢,但事先书面报告医院须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装潢费用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否则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房屋和设备的毁坏,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如有需要须提供样式并经医院同意。设备维修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 中标人必须遵守采购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约,价格合理,公平竞争,时刻遵守合同的约定,提前公示下周菜单。自觉合同中约定,承诺做到管理理念、创建目标、卫生、价格、等优质服务。 5、 中标人只准自己经营,不得转包他人。采购人若发现经营者转包,医院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罚款直至收回经营权等处理。 6、 承包期间如中标人确需退出承租,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付给采购人违约金。 7、 承包期满需解除合同的,中标人须按合同时间归还采购人提供的场地和设备,所有设备按清单移交给采购人。 8、 医务人员满意率每个月测评一次,总测评必须达到80%;如总测评没有达到要求的,满意度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款100元;累计5次总测评在60%以下的,中止合同。 9、 必要时承担医院来客招待,但需保本经营(含人工、调料等费用)。 10、 食堂提供自制早餐,包括馒头、肉包、馄饨、面条、粥等。定期提供自制蛋糕、面包、饼干等西点。 11、 医务人员炒菜价格实行限价管理制度,净利润控制在20%以内,进菜价格当天公布。医院职工购买米、油等大众物品,价格浮动控制在市场价的10%以内。 12、 中标人提供医务人员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餐成本(一荤二素一汤、米饭不限)不低于10元(或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收费9元,按刷卡次数补贴6元/次,且不得使用转基因油。 13、 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医院作息时间,服从医院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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