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善盡維護之責任,屬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者 样本条款

未善盡維護之責任,屬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甲方或第三人受損害者.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甲方於 2 個月前預先通知乙方後得終止契約。如因本款第 1 目 至第 4 目事由而終止契約,致乙方受有損害,乙方得請求補償,賠償以已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但不包括營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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