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目的. 208. 自动电文系统,有时称作“电子代理人”,正越来越多地用于电子商务,促使某些法律体系中的学者对有关合同订立的传统法律理论加以重新审视,以评估这些理论是否充分适用于未加人力干预而产生的合同。 209. 现行统一法公约看来未以任何方式排除使用自动电文系统来签发采购单或处理采购申请等。《联合国销售公约》似乎就是如此,该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诸如规范“电子代理人”使用问题的电子数据交换贸易伙伴协议中自行设定其规则。《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也缺少有关这一事项的具体规则。尽管《示范法》看来完全没有给使用全自动电文系统造成障碍,但除了第 13 条第 2(b) 款关于归属问题的一般规则外,未专门述及这些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