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矿业.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铜环松罚字 〔2021〕46 号 白石溪锰矿处于生产状态,但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公 司 罚 款 21 万元;矿 长罚款 5 万元 是 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红星发展已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取得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前述行为亦未导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产生重大人员伤亡,未产生恶劣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均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已按要求完成整改。除上述因违反《安全生产法》而受处罚情形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其他安全事故,不存在其他违反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形。”
松桃矿业. 2021 年 7 月 29 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铜环松罚字[2021] 4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松桃矿业因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规定,结合《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给予公司 21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公司副总经理兼白石溪锰矿矿长陆安飞处以 5 万元罚款 的行政处罚。针对上述处罚,松桃矿业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完成白石溪锰矿竣工环保验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公司及公司副总经理陆安飞均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交纳罚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松桃矿业所受处罚 21 万元系使用最低裁量标准,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松桃矿业已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行为完成整改,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前述处罚不构成重大处罚。 松桃矿业已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取得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针 对上述处罚,该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完成白石溪矿工环保验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公司及公司副总经理陆安飞均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交纳罚款。该公司已对“铜环松罚字[2021]47 号”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除上述处罚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其他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经查阅相关处罚决定书、相关罚款缴纳凭证及整改资料,结合相关处罚依据和适用的处罚标准、相关主管 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实质性影响。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