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桃矿业 样本条款

松桃矿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 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针对上述处罚,松桃矿业已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完成整改。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对于松桃矿业因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行为处以的罚款,罚款金额属于最低一档处罚,程度相对较轻,且松桃矿业未被责令停止生产,其违规行为不属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情形,该处罚不构成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2022 年 11 月 7 日,松桃矿业取得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证明》:“针 对上述处罚,该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完成白石溪矿竣工环保验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公司及公司副总经理陆安飞均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交纳罚款。该公司已对“铜环松罚字[2021]46 号”的环境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除上述处罚外,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贵州省松桃红星电化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发生其他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松桃矿业前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或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受到环境保护领域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况。 除上述事项外,补充核查期间,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审核问询函》回复内容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松桃矿业.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铜环松罚字 〔2021〕46 号 白石溪锰矿处于生产状态,但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公 司 罚 款 21 万元;矿 长罚款 5 万元 是 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已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具体情况如下: 1、 红星发展
松桃矿业. 2021 年 7 月 29 日,孙公司松桃矿业因白石溪锰矿年产 15 万吨碳酸锰(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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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磋商内容 包号 货物、服务和工程名称 数量 采购需求 预算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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