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ETF 的变更 样本条款

标的 ETF 的变更. 标的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由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或更换标的 ETF。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 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相应的,基金合同中将删除或修订关于标的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标的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标的 ETF 终止上市; 3、 标的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 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
标的 ETF 的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 ETF 是由 CSOP Asset Management Pte. Ltd.(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新加坡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并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南方东英银河联昌富时亚太低碳指数 ETF(CSOP CGS-CIMB FTSE Asia Pacific Low Carbon Index ETF)。标的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 1、 标的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标的 ETF 终止上市; 3、 标的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5、 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标的 ETF。
标的 ETF 的变更. 标的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并履行适当程序后,由主要投资于标的 ETF 变更为直接投资于该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相应的,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标的 ETF 的表述部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ETF,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 标的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 标的 ETF 终止上市; 3、 标的 ETF 基金合同终止; 4、 标的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 标的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标的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标的 E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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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 3 质疑函范本及制作说明

  • Ⅷ その他 使用場所への立ち入り

  •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协议签署的时间、地点、方式 本战略合作协议由双方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在北京签署。

  • 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 投标货币 本项目的投标应以人民币计。

  • 基金费用 31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3

  • 附件 4 投诉书范本及制作说明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更正公告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发出;不足5日的,代理机构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 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磋商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现场考察或答疑会的有关事宜等)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一经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后,更正公告将作为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受人的书面形式。 3. 如更正公告有重新发布电子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载最新发布的电子磋商文件制作响应文 件。 4.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对磋商文件中描述有歧义或前后 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