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 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 1 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单笔最低赎回份额要求,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 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含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个人、公募资管产品、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计划除外)。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通过销售机构或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已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以相关公告为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0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含直销中心、网上直销系统)及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1.00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但最低申购金额仍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 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 少于 1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红利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赎回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 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人累计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00 万份(含)以上,追加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后自动升级为 B类基金份额的,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受 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A 类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0 万份(含 100 万份),若最低余额小于 100 万份,则本基金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 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万元(含申购费),如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则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不受10万元限制;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相关说明。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销售机构有权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2、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且不存在通过一致行动人等方式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