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支付及变更登记 样本条款

款项支付及变更登记. 3.1 本次股权转让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乙方及目标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税务、工商等变更登记手续后 7 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3.2 协议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税务、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协议各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提供有关资料、完成内部决策程序等,确保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顺利完成。 3.3 如果乙方未按本协议第 4.2 条约定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逾期超过 30 日仍未办理完成变更登记手续(由于政府方面原因或不可抗力的因素情形除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甲方拥有对目标公司的相应股权,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款项支付及变更登记. 3.1 本次股权转让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 7 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 3.1.1 目标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修改章程并经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正式签署; 3.1.2 目标公司已设立董事会并按照本协议的相关条款选举产生了董事人选,其中包括甲方推荐的董事; 3.1.3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的经营或财务状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由甲方根据独立判断作出决定),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3.1.4 过渡期内,目标公司未新增对第三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没有以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处置其主要资产,也没有发生或承担任何重大债务(正常业务经营中的处置或负债除外); 3.1.5 过渡期内,乙方未向其他主体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股权; 3.1.6 目标公司作为连续经营的实体,不存在亦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的行为; 3.1.7 乙方及目标公司办理完毕本次股权转让的税务、工商等变更登记手续。 3.2 协议各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30 内办理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的税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在办理标的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协议各方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提供有关资料、完成内部决策程序等,确保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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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登记结算安排 本期公司债券以实名记账方式发行,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存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本期公司债券的法定债权登记人,并按照规则要求开展相关登记结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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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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