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金矿概况 样本条款

海域金矿概况. 1、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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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 协议签署概况 近日,龙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湖南东方钪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钪业”)与禄丰市人民政府签署了《氯化钛白废液/废渣综合回收钪、钒、锰等有价金属生产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为进一步完善钛产业链条,做深做精钛产品,做细做透钛衍生品,本着政府主导、市场主体、诚信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禄丰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双方充分协商,对氯化钛白废液/废渣综合回收钪、钒、锰等有价金属项目的投资合作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本协议为意向性协议,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的签署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责任范围 对于您的PayPal账户以及您使用PayPal服务的有关行为,PayPal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因我们的网站、软件、由我们或代表我们运营的系统(包括用于提供任何PayPal服务的任何网络和服务器)、任何PayPal服务或本用户协议引起或与之相关的利润损失或任何特殊、偶然或间接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数据损失或业务损失),不论以何种方式引起(包括疏忽),PayPal概不负责,除非相关法律禁止。

  • 公司概况 公司名称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Beijing Tongtech Co., Ltd. 成立日期 1997.08.11 上市日期 2014.01.28 上市地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东方通 股票代码 300379 法定代表人 黄永军 董事会秘书 徐少璞 总股本 455,273,832股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000号主楼000室(园区)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0号数码大厦X座00层 经营范围 技术推广;软件服务;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为455,273,832股,股本结构为: 流通股 427,716,893 93.95% 限售股 27,556,939 6.05%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股) 黄永军 36,190,823 7.95% 27,143,117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数量(股) 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 期员工持股计划 16,538,906 3.63% 朱律玮 0,000,000 1.72% - 朱海东 7,403,031 1.63% - 吴志辉 0,000,000 1.28% - 李惠敏 0,000,000 1.10% -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413,800 0.75% - 注:上述股东中,股东吴志辉通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5,498,339股;股东李惠敏通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5,024,000股;股东邓强通过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683,112股;股东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3,413,800股。

  • 项目编号 [230001]ZBXM[CS]20220002-1

  • 支払期限 (1)お客さまがお支払いいただくべき料金の支払義務は、次の各号に掲げる日(以下「支払義務発生日」といいます。)に発生いたします。

  • 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募集资金运用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的影响 (一)对发行人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

  •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发行人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本所独立、客观、公正地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合理、充分地运用了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或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及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境外法律意见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GEELY AUTOMOBILE HOLDINGS LIMITED(吉利汽车控股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 完成期限 完成期限 完成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