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1. 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更正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于响应截止时间的5天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并通知所有登记及购买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登记及购买磋商文件的响应供应商在收到澄清更正通知后应按要求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传真有效)予以确认,该澄清更正的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根据采购的具体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并将变更时间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及通知所有登记及购买采购文件的磋商供应商。 2. 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磋商文件提出疑问、质疑或要求澄清的,将视其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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