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澄清. 7.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要求澄清应按投标邀请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发给所有投标人。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问,可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询问函后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投标人,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发给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该补充文件如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日发出,不足 15 日的,应顺延开标时间。
招标文件的澄清. 9.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招标文件中存在含糊不清、自相矛盾、多种含义等问题的,应及时向招标人提 出,以便补正。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 形式〔包括传真(号码:0576-81663388)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9.2 澄清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已报名的投标人,由投标人自行 查阅,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文件后,应在接到澄清文件后一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未以书面形式确认的,则视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并明知其内容。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供应商如认为采购文件存在不明确、不清晰和前后不一致等问题,要求对采购文件提出询问,应在采购文件公布之日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照相关法规要求作出答询或澄清。
6.2. 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6.3.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公告形式或其它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任何有关澄清等一经在原公告媒体上发布即视为己送达,且其澄清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对本招标文件如有技术和商务的疑问,请按投标邀请书中载明的邮政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或传真等(应加盖公章),下同)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采购代理机构在三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8.2 根据需要,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可组织相关专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答疑会,解答投标人在此之前以书面或当场提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收受人。答疑或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答疑或澄清文件的内容为准。
8.3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8.4 招标过程中的一切修改文件或补充文件一旦确认后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有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将组织采购人对投标人所要求澄清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必要时,(政府采购代理 机构)将组织相关专家召开答疑会,并将会议内容以书面的形式发给每个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按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对在网上投标截止期以前收到的澄清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以召开答疑会或者以网上下载的形式予以答复,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所有可以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答疑会或者在网上下载。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期十日前按招标公告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可要求澄清,应在截止报名时间后 2 天内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下同)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将视情况确定采用适当方式予以澄清或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发给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