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项目实施应遵循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如供应商违反规定发生失信行为的,将按《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记录名单制度(试行 样本条款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项目实施应遵循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如供应商违反规定发生失信行为的,将按《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记录名单制度(试行. 税总办征科发【2022】1 号)的规定,记入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Related to 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项目实施应遵循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如供应商违反规定发生失信行为的,将按《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记录名单制度(试行

  • 报价明细表 序号 费用名称 价格 1 2 3 4 5 6 7

  •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浙建安B(2021)0000000;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申购和赎回 本理财产品认购期结束后至到期日之前,不办理申购。投资者无权追加投资。

  •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会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联系方式 (一) 采购人:重庆市乌江航道管理处 联系人:焦老师 电 话:023-72300403 地 址:重庆市涪陵区顺江大道望江路99号

  • 別 表 再生可能エネルギー発電促進賦課金

  • 約の変更 甲及び乙は、本契約の締結後、次の各号に掲げる事由が生じた場合は、甲乙合意のうえ本契約を変更することができる。ただし、次条による解除権の行使は妨げないものとする。 一 仕様書その他契約条件の変更。 二 天災地変、著しい経済情勢の変動、不可抗力その他やむを得ない事由に基づく諸条件の変更。三 税法その他法令の制定又は改廃。

  • 本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中山市政务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服务采购项目(机房维护服务和网络租赁服务)): 1) 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 (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xx.xx/) 查询结果为准, 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 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 投标(响 应)。 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 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 监理、 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 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