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 页 样本条款

第 41 页. 第十七条“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项第 4 款原为:“4.基金收益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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