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技術者は、第110条第2項第4号に規定する照査結果の確認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样本条款

管理技術者は、第110条第2項第4号に規定する照査結果の確認を行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照査技術者及び照査の実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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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2 0/x 0 Ⅱ期 1~2 1 0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正常情况下当日交易结算报告的发送时间应在交易日当日的 17:00 之前 因交易所原因而造成数据延迟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恢复后告知期货公司立即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若期货公司发送的期货数据有误,重新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管理人应责成期货公司在发送新的期货数据后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数据接收状况。

  • 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长沙银行金芙蓉“2023 年长福净值 06 期”封闭式净值型理财产品 产品代码 2023056 登记编码 本产品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编码是 C1086223000047 ,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该产品信息。 理财币种 人民币 产品类型 固定收益类封闭式净值型 发行方式 公募 产品管理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 风险评级 根据长沙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本产品属于[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产品 该产品通过代理销售机构渠道销售的,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代理销售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 果为准。 适合 客户类型 经长沙银行风险评估,本产品适合[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 ■]个人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购买。 产品期限 630 天 发行规模 本产品发行规模下限为 2000 万份,上限为 100000 万份。 产品认购期 2023 年 06 月 22 日—2023 年 06 月 28 日。长沙银行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该申请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长沙银行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长沙银行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当在本理财产品的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份额。 认购方式 在理财产品认购期内,投资人可通过长沙银行营业网点,以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认购。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個人情報 個人情報の利用目的)

  • 风险提示 2.1 甲方知晓并理解,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2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因素,具体由甲方购买的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和《理财产品说明书》揭示。甲方应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相关理财产品文件的详细条款及投资理财产品可能发生的风险。 2.3 甲方通过代销机构购买乙方理财产品时,乙方仍应承担设计发行理财产品及管理人的相关义务和责任。代销机构面向投资者实施销售行为过程引发的相关投诉与纠纷,或因代销机构及其人员过错造成的投资人损失,甲方有权直接向代销机构投诉、索赔。 2.4 对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的约定应以该理财产品的《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甲乙双方不得以包括签署补充协议在内的任何形式另行约定。 2.5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公布的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仅供甲方参考,不代表甲方可获得的实际收益,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亦不构成乙方保证甲方获得业绩比较基准反映的收益率的承诺,甲方是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的基础上,凭借自身判断,独立、自愿购买理财产品,谨慎投资。 2.6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及代销机构向甲方介绍的产品投资建议、产品收益表现和业绩比较基准等市场化分析和预测信息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据此作出的任何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认(申)购和赎回决定及其他)出于投资者自身的判断,投资决策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不构成乙方对投资本金及收益承诺。

  •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