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条款的适用 样本条款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 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使用。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华泰财险附加未成年子女及旅伴送返保险条款‌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主险条款使用。
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四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其他条款的适用.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其他条款的适用. 若本行按照其他条款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产品,则该等条款应与本条款与条件一起阅读。若有任何冲突,则应以适用于相关服务或产品的特别条款为准。
其他条款的适用.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附加于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或健康保险责任的各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所附合同”)。所附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所附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所附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所附合同为准。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确诊感染了禽流感,并导致所附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给付所附合同约定中对应的保险金。
其他条款的适用. 1、本条款未约定事宜适用保险合同的其他约定。

Related to 其他条款的适用

  •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 当社の責任 (1)当社は、旅行契約の履行にあたって、当社または当社が手配を代行させた者(以下「手配代行者」といいます。)が故意または過失によりお客さまに損害を与えたときは、お客さまが被られた損害を賠償します。ただし、損害発生の翌日から起算して2年以内に当社に対して通知があったときに限ります。

  • V2 V = V1 × ――― V3 V :月次繰越ガス量 V1:過不足ガス量 V2:過不足ガス量が月別受入ガス量の5パーセントを超える託送供給依頼者の月次繰越ガス量の合計

  • 一般條款 1、客戶(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信託資金委託 貴行(即受託人),由 貴行就該信託資金為客戶之利益,及依客戶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投資於國內外基金、上市或上櫃股票、公司債、公債、國庫券、金融債券、定期存單等符合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有價證券,或其他投資標的。

  •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一般規定 5.1 投資公司或管理公司就其管理的所有集體投資計劃行事時,不得購入任何附帶投票權的股份,致使其可對發行機構的管理行使重大影響力。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