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終止之效果 Clause in Contracts

終止之效果. 1.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得請求終止契約前所提供服務之相當報酬,但不得請求契約終止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2. 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內與甲方聯繫處理,且非經甲方同意,不得扣除未明列於第二條第(二)項之任何費用。 3. 甲方於本契約存續期間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時,乙方就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費用之退費原則如下: (1) 顧問費 乙方按尚未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期間計算應退還金額。 (2) 資訊設定費及資訊傳輸費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 者,乙方應全額退還甲方;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3) 傳輸設備費用 (A) 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終止本契約者,如傳輸設備未損壞並退還乙方,則無須負擔任何費 用;如傳輸設備損壞可歸責於甲方,則乙方得視損壞程度向甲方收取合理之修繕或賠償費用。 (B) 契約簽訂之日起已逾七日者,應由雙方約定並載明是否得退還及可退還時之計算方式。 4. 因本契約內容異動而重新簽約時,雙方依新約繼續履行權利義務。除雙方另有約定外,甲方已依電子或雙方約定之同意方式簽訂之永豐 ibrAin 服務約定條款效力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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