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 止 合 约 样本条款

终 止 合 约. 34.1 在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 政 府 代 表 可 随 时 给 予 通 知 , 实 时 终 止 本 合 约 ( 特 许 范 围 的 特 许 证 及 其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 而 承 办 商 无 权 获 得 补 偿 , 政 府 已 享 有或 日 后 应 享 有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诉 讼 权 或 补 救 不 受 损 害 : ( a ) 承 辦 商 沒 有 或 因 疏 忽 而 沒 有 遵 守 或 履 行 本 合 約 的 任 何 条 款 和 条 件 , 或沒 有 繳 付 本 合 約 訂 明 須 付 的 任 何 款 項 , 或 在 違 反 合 約 行 為 可 予 補 救 的情 況 下 , 未 能 在 收 到 政 府 代 表 請 其 就 違 反 合 約 行 為 作 出 補 救 的 通 知 书 ( 該 份 通 知 书 須 載 有 政 府 代 表 有 意 終 止 本 合 約 的 警 告 ) 後 十 四 ( 1 4 ) 天 內 或 政 府 代 表 所 容 許 的 較 長 時 間 內 , 就 違 反 合 約 行 為 作 出 補 救 ; 或 ( b ) 承 辦 商 如 為 個 人 , 於 任 何 時 候 被 裁 定 破 產 , 或 收 到 一 份 或 多 份 接 管 令以 接 管 其 產 業 , 或 根 據 《 破 產 条 例 》 ( 第 6 章 ) 進 行 清 盤 或 債 務 重 整 協 議所 需 的 任 何 法 律 程 序 , 或 為 其 債 權 人 的 利 益 或 宣 稱 為 其 債 權 人 的 利 益而 轉 易 或 轉 讓 其 財 物 或 作 出 債 務 重 整 或 債 務 償 還 安 排 , 或 容 受 其 在 特許 範 圍 或 不 在 特 許 範 圍 內 的 貨 品 和 資 產 遭 扣 押 , 或 遭 人 提 出 破 產 呈請 ; 或 ( c ) 承 辦 商 如 為 公 司 , 遭 人 提 出 呈 請 , 或 對 其 開 展 法 律 程 序 , 或 收 到 接 管令 , 或 通 過 有 效 決 議 , 以 將 承 辦 商 清 盤 、 裁 定 其 無 力 償 債 、 破 產 、 受接 管 、 進 行 債 務 重 整 、 重 組 或 解 散 ( 而 有 關 行 動 並 非 為 進 行 政 府 代 表 先前 以 书 面 批 准 的 重 組 或 合 併 而 作 ) ; 或 與 債 權 人 達 成 任 何 重 組 協 議 或 安排 ; 或 當 局 就 承 辦 商 或 其 全 部 或 部 分 業 務 或 資 產 委 任 接 管 人 、 管 理 人 、 受 託 人 或 類 似 人 員 ; 或 ( d ) 承 辦 商 未 獲 政 府 代 表 事 先 书 面 同 意 而 把 本 合 約 的 所 有 或 任 何 部 分 的 義務 或 權 利 轉 讓 或 轉 移 , 或 宣 稱 轉 讓 或 轉 移 ; 或 ( e ) 承 辦 商 在 適 用 特 許 證 有 效 期 屆 滿 前 的 任 何 時 間 單 方 面 停 止 在 特 許 範 圍或 其 任 何 部 分 經 營 業 務 及 / 或 單 方 面 終 止 合 約 ( 第 34.4 条 所 述 的 情 況 除外 ) ; 或
终 止 合 约. 在 下 述 任 何 一 种 情 况 下 , 政 府 代 表 可 随 时 给 予 通 知 , 即 时 终 止 本 合 约 ( 特 许范 围 的 特 许 证 及 其 适 用 特 许 证 有 效 期 ) 而 承 办 商 无 权 获 得 补 偿 , 政 府 已 享 有或 日 后 应 享 有 的 任 何 权 利 或 诉 讼 权 或 补 救 不 受 损 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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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的及び解釈 本事業契約は、市及び事業者が相互に協力し、本事業を円滑に実施するために必要な一切の事項を定めることを目的とする。

  •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 裁判管轄 甲及び乙は、本契約に関して裁判上の紛争が生じた場合は、大阪地方裁判所を第一審の専属的合意管轄裁判所とすることに合意する。 (紛争の解決方法)

  •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000 号 0 层邮政编码:000000 法定代表人: 窦玉明 成立时间: 2006 年 7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6]102 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20 亿元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 6 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2 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 2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利用停止 当社は、契約者が次のいずれかに該当するときには、6ヵ月以内で当社が定める期間(本サービスに係る料金その他の債務(本規約の規定により、支払いを要することとなった本サービスの料金、工事に関する費用又は割増金等その他の債務をいいます。以下本条において同様とします。)を支払わないときは、その料金その他の債務が支払われるまでの間)、本サービスの利用を停止することがあります。

  •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 安全管理 其他人员 附件8:

  • 标包划分 共分为 1 个标包,分别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