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地 要求 样本条款

经营场地 要求. 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 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 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1).具有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停车场、生产厂房的明确划分(竞 标时,提供经营场所平面图并标注清楚)。场地如为自有产权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如为租赁的 ,则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必须附房主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2)生产厂房面积≥300 ㎡(以房产证或租赁合同为准);(3)维修工位 (即举升机含二柱举升机、四柱举升机、折叠举升机)≥3个(提供实物图片或购置发票或购买合同为依据);(4)停车场≥150㎡或≥5个标注为停车 位。4.必须提供维修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合但不限于质量、安全生产、车修档案、人员培圳、设备 、配件管理、回访制度等。5.与其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6.须提供环境保护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材料(安全操作规程需根据平面图的具体工位设备制定)。7.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作业环境及生产工艺配置处理“三废”、通风、消声等设施。 符合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且满足采购人需求 。 100 .00 % 2 零配件材料加价率 忻州市行政事业单位 2 0 2 3 年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符合国家 、行业相关标准规范 ,且满足采购人需求 。零配件材料加价率最高限制单价为 3 0 % 。 1.供应商必须具备有履约合同所必备的维修设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 、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 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2.必须具备履约合同所必备的技术人员 。(1)技术人员≧5名( 从事管理、技术负责人 、维修(机修、电器、钣金、油漆)、检验等关键岗位至少配备1人),并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从业证书、高、中、初级人员合理搭配,须提供各维修人员的学历或技术职称、劳务合同等证明材料) ;(2)专业会计人员至少1名(须提供财会人员 的资格证明、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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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附件 2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工程保管 1.履約標的未經驗收移交接管單位接收前,所有已完成之工程及到場之材料、機具、設備,包括機關供給及廠商自備者,均由廠商負責保管。如有損壞缺少,概由廠商負責賠償。其經機關驗收付款者,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拆換。

  • 报价表 报价表》 报价(元) 小写:¥ 大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报价单位 单位名称: 公章(鲜章)

  • 交易对手情况 名称 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1000238160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000 号泰康人寿大厦 0 层、0 层 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注册资本 272919.707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投资设立保险企业;管理投资控股企业;国家 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泰康集团为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公司的关联方,截止目前,泰康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 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6 年 9 月 9 日 登记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合同生效 19.1 本合同在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并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 分项报价表 注: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客户端【报价部分】进行填写,投标客户端软件将自动根据供应商填写信息在线生成分项报价 表,若在投标文件中出现非系统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且与投标客户端生成的分项报价表信息内容不一致,以投标客户端在线填写报价并生成的内容为准。(下列表样仅供参考) 采购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投标人名称: 采购包:

  • 现场人员 项目经理 项目副经理 技术负责人 造价管理 质量管理 材料管理 计划管理

  •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 目 次 第1条 (総 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