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样本条款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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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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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轉讓 46. (1) 在細則規限下,任何股東可以一般或通用的格式或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格式或董事會批准的任何其他格式的轉讓文件轉讓其全部或任何股份。該等文件可以親筆簽署,或如轉讓人或受讓人為結算所或其代名人,則可以親筆或機印方式簽署或董事會不時批准的其他方式簽署轉讓。

  • 收购人基本情况 ‌ 企业名称 天津融诚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营口道 0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颖 注册资本 480,392.16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01MA077P9D3H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20 年 12 月 26 日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木材销售;汽车新车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 (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水产品零售;水产品批发;金属矿石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20 年 12 月 26 日至长期 通讯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营口道 0 号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企业名称 天津市浩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内蒙道 0000 号 0 号楼 000 室 法定代表人 董晶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6KKEK9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申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3.

  • 募集资金运用 一、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规模

  •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 T 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 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在 T+1 日上午 10:00 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