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和子公司. 4.1 卖方是标的股权的唯一合法和实益所有人。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目标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300 万元。标的股权构成目标公司全部注册资本,并已全额实缴。目标公司无历史上的或现行持续的抽逃出资的情形。
4.2 除目标公司以外的全部目标集团公司各自的全部注册资本均由目标公司直接或间接合法且实益所有(附件一另有说明除外)。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目标集团公司(COFCO Feed Holdings Limited 除外)的注册资本如附件一所示。各目标集团公司已按照其组织文件和适用法律按时缴付了附件一所列注册资本。各目标集团公司无历史上的或现行持续的抽逃出资的情形。
4.3 各目标集团公司的设立以及随后该目标集团公司股权的所有直接或间接转让或认购(如适用)已经根据适用法律正式生效。
4.4 各目标集团公司的在主管政府机关登记备案的公司信息均真实有效。截止签署日和交割日,相关目标集团公司并未收到任何政府部门未就项目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符提出任何整改要求。
4.5 任何目标集团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股权上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或查封或冻结或其他限制,不存在有关在任何目标集团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股权上创设或给予任何权利负担的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且也不存在会导致任何目标集团公司股本中的股份或股权被查封或冻结或遭受其他限制的事项或情形。任何人未曾主张其享有与该等股份或股权有关的任何权利负担。
4.6 除本协议外,不存在要求发行、转让、赎回或回购任何目标集团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权(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任何目标集团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选择权或可转换或交换或经行权成为任何目标集团公司股本中的任何股份或股权的权利)的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且不存在赋予某人权利(有条件或无条件的)以要求上述各事项的任何协议、安排或义务。
4.7 除附件一所列的子公司外,目前各目标集团公司未拥有其他未披露子公司,且各目标集团公司不是且并未同意成为任何合伙(无论是否为法人性质)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合营或联合体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