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的收运 样本条款

行李的收运. 12.8.1 拒绝运输权 12.8.1.1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不得违反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相关规定。在收运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海航将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通知旅客。 12.8.1.2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尺寸、形状、重量、内容、特性或出于安全运行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海航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海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2.8.1.3 行李应按照海航的要求适当包装,否则海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2.8.2 检查权 海航为了运输安全和安保需要的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本身进行安全检查,对其行李进行检查、扫描或者 X 射线检查;必要时,也可以在旅客没有到场的情况下,对其行李进行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或发现其不遵守海航规定要求,海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如果检查或扫描给旅客造成损坏,或 X 射线或扫描给旅客的行李造成损坏,海航将不承担任何责任,除非该伤害或损坏是由于海航的过失造成的。 12.8.3 收运要求 12.8.3.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 12.8.3.2 海航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若旅客要求提前托运,可事先约定。 12.8.3.3 海航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贴在登机牌主联背面。团体旅客交运的行李可合并计算,其识别联贴在团体负责人登机牌主联背面。 12.8.3.4 旅客的托运行李与手提行李按各航线规定分别计件或计重。 12.8.3.5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海航应向旅客说明情况,应经旅客同意后,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海航相应的运输责任。 12.8.3.6 海航只承运旅客本人的托运行李,拒绝承运旅客帮他人托运的行李。因安保原因或拒绝接受安全检查而不准登机的旅客,其托运行李必须从飞机上卸下。 12.8.3.7 海航禁止在登机口办理行李托运(婴儿车、特殊旅客助残设备除外)。如在登机口发现不符合规定限额的手提行李,可能无法与旅客同航班运输。 12.8.4 行李载运 12.8.4.1 旅客的托运行李,应与旅客同机运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能同机运送的,海航应当优先安排该行李在后续的航班上运送,并及时通知旅客。 12.8.4.2 旅客的超限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海航可拒绝收运旅客的超限行李。 12.8.5 宠物运输 12.8.5.1 宠物是指在重量限制范围内,可随主人同机托运的家庭驯养的狗、猫。其它观赏动物、野生动物和具有形体怪异或易于伤人等特性的动物如蛇、狼狗、藏獒等,不属于宠物运输范围,只能作为货物运输。 12.8.5.2 旅客携带的宠物,一般情况下装在货舱内运输。 12.8.5.3 旅客申请运输宠物应在航班起飞前 48 小时通过海航直属售票处预约,并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单据上需盖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专用章,以及宠物疫苗注射证明(托运犬)。经海航同意后方可托运。海航不提供宠物中转联程一站式运输服务。乘坐中转联程航班的旅客如需托运宠物,仅可办理单一直达航段托运,到达中转站后自提宠物并办理中转托运手续。 12.8.5.4 旅客应在乘机当日自行携带宠物及其宠物托运箱以及 2 份《宠物运输协议书》和其他证明文件于航班起飞前 2 小时到达机场海航所属值机柜台办理乘机手 续。 12.8.5.5 装运宠物的容器及其包装要求应符合海航宠物运输相关规定,如旅客不能或不愿意按照海航规定完善运输宠物容器及包装,海航有权拒绝运输。 12.8.5.6 经海航判断,因宠物数量、品种、年龄、健康状况、运输证明文件、机型限制、宠物箱、运输途中任何航点的温度、国家相关政策法规限制等不符合海航宠物运输规定的,海航有权拒绝运输。 12.8.5.7 装运宠物的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为牢固且性能良好的专用航空宠物托运箱,能防止宠物破坏、逃逸和防止宠物将身体某一部位伸出容器以外损伤人员、行李、货物或飞机; (2) 能保证宠物站立和适当活动,保证空气流通,不致使宠物窒息; (3) 能防止粪便渗溢,以免污染飞机、机上设备以及其他物品。 12.8.5.8 托运类的宠物重量、托运宠物箱及携带食物的总重量,均不得计算在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内,应按超限行李单独收费,计重制航线超限行李费每千克收费标准为单程直达经济舱普通票价(全票价)的 1.5%。计件制航线超限行李费按照各航线宠物托运收费标准规定办理。 12.8.5.9 除海航原因外,在运输中出现的宠物患病、受伤和死亡,海航不承担责任。 12.8.5.10 服务犬(导盲犬、助听犬、辅助犬)的运输,按照海航现行相关运输规定为准。 12.8.6 占座行李、贵重物品和外交信袋运输的特殊规定 12.8.6.1 占座行李 (1) 行李必须占用座位时,应在定座时提出申请,在取得海航同意后方可运输。占座行李没有免费行李额。 (2) 旅客带入客舱的占座行李由其自行照管,占用每一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 75 公斤,体积不超过 40 厘米×60 厘米×100 厘米,其包装要适当。为了保证飞行安全,旅客及其行李所占用的座位要由海航指定,在整个旅途中行李用安全带加以固定,必要时须用紧固物系扎牢固。 (3) 占座行李不计入免费行李额,票价实行见舱销售。 (4) 如果运输是由连续承运人办理的,则旅客必须取得有关连续承运人的同意。 12.8.6.2 贵重行李,除按照本条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外,如需占用座位,按照本条第 12.8.6.1 款的规定办理。 12.8.6.3 外交信袋 (1) 外交信袋应当由外交信使随身携带,自行照管。根据外交信使的要求,海航也可以按照托运行李办理,但海航只承担一般托运行李的责任。 (2) 外交信使携带的外交信袋和行李,可以合并计重或计件,超过免费行李额部分,按规定收取超限行李费。 (3) 外交信袋运输需占用座位时,旅...
行李的收运. 10.9.1 拒绝运输权 10.9.1.1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限制运输的物品,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或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10.9.1.2 旅客的托运行李、非托运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吉祥航空运输条件,吉祥航空应请旅客加以改善,如旅客不能或拒绝改善,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0.9.1.3 对于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吉祥航空可以拒绝作为托运行李收运或不承担损坏的赔偿责任。 10.9.1.4 旅客或旅客的行李,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目的地、经停地或飞越地国家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命令。 10.9.2 检查权 吉祥航空为了运输安全和安保需要的原因,有权要求旅客接受对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如果旅客拒绝接受检查,或发现其不遵守吉祥 航空规定要求,吉祥航空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10.9.3 收运要求 10.9.3.1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吉祥航空在客票及行李票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或者在行李识别联上填写托运行李的件数。 10.9.3.2 吉祥航空只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 10.9.3.3 吉祥航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拴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 10.9.3.4 旅客托运有运输责任争议的行李时,吉祥航空经旅客同意,拴挂免除责任行李牌,以免除吉祥航空相应的运输责任。 10.9.4 行李载运 10.9.4.1 旅客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旅客同机载运,如果在特殊情况下无法同机载运,吉祥航空将向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航班上运送。 10.9.4.2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飞机载量允许的条件下,应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载量不允许,而旅客又拒绝使用后续可利用航班运送,吉祥航空可拒绝收运旅客的逾重行李。
行李的收运. 13.5.1 拒绝运输 a) 旅客的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 13.1.2 中所列的物品,河北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的运输; b) 旅客的托运行李,如属于或夹带有本条件 13.1.3 中 a)款所列的物品,河北航有权拒绝接受该行李作为托运行李收运; c) 旅客携带了属于本条件 13.1.3 中 b)-h)款所列的物品,如不能符合河北航的限制运输条件,河北航有权拒绝接受该物品的运输; d) 旅客的行李,如因其形态、包装、体积、重量或特性等原因不符合河北航运输条件,而旅客又不能或拒绝改善,河北航有权拒绝运输; e) 旅客拒绝接受对其行李的安全检查,河北航有权拒绝运输该行李; f) 在收运行李时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现行李中装有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河北航空或其委托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拒绝收运或者终止运输,并以当面告知、短信、电话等方式通知旅客。 13.5.2 检查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河北航为了运输安全,可以对旅客行李进行检查。检查时,旅客应当到场。对旅客未到场接受检查而发生的任何损失,河北航不承担责任。
行李的收运. 7.6.1 拒绝运输的权利 7.6.1.1 对本条件 7.1 和 7.2 规定所列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我们有权拒绝运输,或者在发现后拒绝继续运输; 7.6.1.2 对携带了本条件 7.3 规定所列限制运输的物品,如您未能遵守或拒绝遵守我们的限制运输条件,我们有权拒绝运输; 7.6.1.3 对不符合本条件 7.3 规定所列的行李包装、体积及重量限制规定,我们出于运行和安全的原因,或为了其他旅客的舒适和便利而不适合运输的物品,我们可以拒绝运输。 7.6.2 检查权 出于安全和安保需要,您应配合我们对您和您的行李进行安全检查,如果您不遵守安全检查规定,我们有权拒绝承运您和您的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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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提条件 本モデル約款は、第一号事業者の対象不動産変更型契約(施行規則第 11 条第 1 項に定義される。 以下同じ。)に関する不特法第 2 条第 3 項第 2 号に掲げる契約に係る約款(第一号事業・対象不動産変更型契約(匿名組合契約型)約款)である。本モデル約款は、対象不動産変更型契約を想定しない第一号事業・匿名組合契約型モデル約款を基礎とし、対象不動産変更型契約の約款として必要な追加・変更を行ったものである。

  • 电源线 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产品技术参数自述) 600 米 6

  •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上述指令状态改变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项目名称和编号 项目名称: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装备配备(消防车辆第二批第二次)项目

  • 递交投标(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协商时间及地点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详见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协商地点:详见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协商时间:详见单一来源采购公告协商地点:详见单一来源采购公告

  • 支払条件 請負代金(前払金を含む。)は、受注者からの適法な支払請求書に基づき2回以内に支払うものとする。

  •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计提和支付。

  • 采购进口产品 8.1 本项目是否采购进口产品及相关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总 则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