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說明及規定. 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補充說明及規定. (1) 第 2 款「經本機關確認無相關事宜」之內容如下。若經本機關確認有下列 a、b、c 之情事者,則退回評選委員會重新審議,再行決定;若有 d、e 之情事者,則參照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不予決標:
a. 標價不合理。
b. 評選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明顯差異。
c. 不同委員之評分結果有明顯差異。
d. 評選委員會作成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決議。
e. 發現其他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
(2) 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3)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 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4) 無廠商成為最有利標廠商者,本案廢標。
補充說明及規定. 1、 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 51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60 條辦理。
2、 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選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