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或终止 样本条款

解除或终止. 8.1. 股份交割日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8.2. 股份交割日前,如果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且本次交易将被放弃,且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 (1) 如果协议生效条件未在本协议签署日后满六(6)个月内成就,且届时双方未就延长期限达成合意;或 (2) 本协议签署日后六(6)个月内本协议已生效但未能完成反垄断审查; 或 (3) 如果任何政府机关在本协议签署日后颁布或实施任何适用法律禁止完 成本次交易,或有权政府机关、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司法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或因监管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本协议的重要原则条款无法得以履行以致严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交易目的。 8.3. 如发生第 8.1 条、第 8.2 条约定的协议解除或终止情形,甲方向乙方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8.4.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本协议于该方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正式解除或终止: (1) 如果乙方未在本协议签订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足额支付相当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30%的履约保证金,且逾期超过十(10)个工作日仍未足额支付的,自第十一(11)个工作日起,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含报名保证金 1 亿元)不予退还。 (2) 因甲方怠于履行股份变更登记的义务,导致在取得上交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后满十(10)个工作日仍未能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的视为逾期,自第十一(11)个工作日起,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或 终止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因本协议涉及交易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对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3) 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责任,违反其陈述、保证或承诺事项,或其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具有误导性,均构成其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且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仍未改正其违约行为,且该违约行为对目标集团或对其存续及经营合法性、财务真实性、盈利真实性或主营及非主营业务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影响本次交易目的的实现,则守约方有权于第二十一(21)个工作日起单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如违约方为甲方,则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乙方因本协议涉及交易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及对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8.5.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第 9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第 14 条的效力,亦不影响一方截至终止之日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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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約書(案) による。なお、契約条項については、落札後に内容を確認した上で適宜修正するなど、別途対応する。

  • 工 期 令和 年 月 日 から令和 年 月 日 まで

  • 报价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时间为准),我公司未被人民法院及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被确定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保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

  • 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他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合规情况如下: 2022 年 7 月 20 日,上海市松江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合晶出具《关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相关情况的说明》,“上海合晶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86404W)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 558 号,该 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没有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2 年 7 月 12 日,上海市青浦区应急管理局向上海晶盟出具《证明》,“兹证明 上海晶盟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7 月 11 日,在本区行政范围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受到我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8 月 9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郑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合晶硅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7 月 15 日,扬州市施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扬州合晶出具《证 明》,“兹有我镇境内扬州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期间,没有发生过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涉及生产安全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也未发现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况。” 2022 年 6 月 14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急管理局向空港合晶出具《证 明》,“兹证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空港合晶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11 月 12 日至今未发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2022 年 10 月 16 日,郑州合晶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发生火灾,火灾烧毁 1 层静电除油装置部分配件和顶层长晶废气处理设施,无人员伤亡。郑州合晶因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引发火灾事故,违反了《河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消防救援支队处以罚款 2 万元整。 根据《河南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火灾事故或者导致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郑州合 (1) 更换最新的电极捕捉板,并在后续生产过程中,每年换新; (2) 静电除油器电流信号接入中控室,并设置报警 限制和报警信号,保证设备异常时第一时间知道并处理; (3) 内部增加联动自动灭火 装置,通过温感控制器触发等。 根据上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受过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 行政处罚。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表二符合性审查表 合同包1(渗滤液处理尾水转运车辆)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包括分项报价,投标总报价)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且不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 投标报价不得缺项、漏项。

  • 附表八 门牌 是否进口:否 参数性质 序 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基本信息 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信息请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概述”。

  • 附表二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