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證券之存管 Clause in Contracts

證券之存管. 2.1 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或權益須存放於銀河國際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帳戶是以有關客戶或銀河國際證券之聯繫實體名稱登記。 2.2 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非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亦非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將依據有關監管規則處理。 2.3 銀河國際證券會將代客戶收取證券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銀河國際證券不時訂定之收費/手續費後存入客戶之證券現金帳戶。 2.4 若銀河國際證券須向客戶交付或交還任何證券,銀河國際證券只須將與有關證券屬同一類別及其相同面值之證券交付或交還予客戶便可(但受有關證券的相關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組所限除外)。 2.5 銀河國際證券有權將證券現金帳戶內所有證券資產或財產作持續性抵押,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之債項及/或義務得到履行之擔保。銀河國際證券亦有權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證券或證券現金帳戶下持有之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2.6 銀河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無義務按照客戶的指示,運用附加於證券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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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Account Terms and Conditions, Account Terms and Conditions

證券之存管. 2.1 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或權益須存放於銀河國際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指定為信託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帳戶是以有關客戶或銀河國際證券之聯繫實體名稱登記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為在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或為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或權益須存放於 中財證券或其聯繫實體在一認可財務機構,證監會核准之保管人或另一獲發牌進行證券交易的中介人在香港開立及維持並 指定為信托帳戶或客戶帳戶的獨立帳戶作穩妥保管,帳戶是或以有關客戶或中財證券之聯繫實體名稱登記。 2.2 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非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亦非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將依據有關監管規則處理證券現金帳戶內之證券若非聯交所上市或交易之證券,亦非證監會認可之集體投資計劃的權益,該等證券將依據有關監管 規則處理。 2.3 銀河國際證券會將代客戶收取證券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銀河國際證券不時訂定之收費/手續費後存入客戶之證券現金帳戶中財證券會將代客戶收取證券所產生之一切股息或其他利益在扣除中財證券不時訂定之收費╱手續費後存入客戶之證券現 金帳戶。 2.4 若銀河國際證券須向客戶交付或交還任何證券,銀河國際證券只須將與有關證券屬同一類別及其相同面值之證券交付或交還予客戶便可(但受有關證券的相關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組所限除外若中財證券須向客戶交付或交還任何證券,中財證券只須將與有關證券屬同一類別及其相同面值之證券交付或交還予客戶 便 可(但受有關證券的相關公司作出的任何股本重組所限除外)。 2.5 銀河國際證券有權將證券現金帳戶內所有證券資產或財產作持續性抵押,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之債項及/或義務得到履行之擔保。銀河國際證券亦有權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證券或證券現金帳戶下持有之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中財證券有權將證券現金帳戶內所有證券資產或財產作持續性抵押,作為客戶就任何交易所產生之債項及╱或義務得到履 行之擔保。中財證券亦有權分配或出售全部或部份證券或證券現金帳戶下持有之資產以清還任何債務。 2.6 銀河國際證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無義務按照客戶的指示,運用附加於證券之投票權中財證券或其代理人可以,但無義務按照客戶的指示,運用附加於證券之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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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證券交易帳戶的條款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