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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财产损失 Clause in Contracts

财产损失.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租借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机构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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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航空器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航空器产品责任保险合同, 产品及完工操作责任保险合同

财产损失. 对下列各项造成的“财产损失”: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占有或租借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个人,机构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 1. 由记名被保险人所有、租借或占用的财产,包括记名被保险人、或 任何其他个人、组织或实体为任何原因,包括为了预防对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修理、更换、改进、恢复或维护该财 产的成本或费用; 2. 记名被保险人出售、出让或废弃的房产(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该 房产的任何部分引起的); 3. 借予记名被保险人的财产; 4. 被保险人照管、保管或控制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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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