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样本条款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5)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 6)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7)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申请索赔; 8)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9)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0) 任何未经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11) 直接或间接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爆发导致的救援。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下列任何情形造成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2)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 非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 4)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5) 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6)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7) 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非商业航班期间。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1)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药费用; 2)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不孕不育、妊娠 (含宫外孕)等所产生的费用; 3) 因脊椎病、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 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5)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6)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组织为目的的医疗行为所产生的费用; 7) 被保险人移植人工器官或组织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8) 被保险人非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洁齿、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所产生的费用; 9) 被保险人先天性疾病(见释义)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0) 被保险人的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心理疾病、性病等的治疗和康复所产生的费用; 11) 被保险人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且在此次旅行开始后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 糖尿病或前述疾病并发症所产生的费用; 12) 若被保险人在保单生效前患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中的任一种疾病,则此次旅行中出现的下列病症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赔偿范围: i. 脑溢血(含脑出血)及其并发症; ii. 心肌梗塞、脑梗塞、肺栓塞、下肢静脉栓塞及其并发症; iii. 心脏衰竭、呼吸衰竭及其并发症; iv. 高血压、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v. 冠心病或心绞痛(即心肌缺血)及其并发症; 13)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或救援机构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其原出发地(见释义)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当地进行治疗或手术所产生的费用; 14) 任何因当地急救组织或第三方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中的费用; 15) 到达医疗机构前,任何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使用或自助选择救助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16) 无当地医院出具原始发票或收据及医疗证明的费用; 17) 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但未在当地经过医生诊治,而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任何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除非已经过保险人的认可与同意; 18)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经过当地医生诊治,但在回原出发地后进行的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没有直接关系的门急诊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1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阳性)所发生的费用; 20) 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所引起的医疗费用; 21)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身故遗体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 2) 被保险人美容、整形、矫形术、非必须紧急性治疗的手术、心理咨询及和角膜屈光成形手术;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已获得补偿的医药费用; 2)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含剖腹产)、流产(含任何原因所导致的流产和人工流产)、不孕不育、妊娠 (含宫外孕)等所产生的费用; 3) 因脊椎病、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手术、腺样体手术、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手术、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4) 被保险人护理(陪住)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聘用特别看护或私家看护等需要自付的费用;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医疗运送及送返的,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 不孕不育、妊娠、避孕及绝育手术; 2) 被保险人任何因整容、整形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3)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或接受器官移植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4) 洗牙、洁齿、验光、牙齿治疗或手术及镶补,但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一般牙齿治疗或手术除外;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1) 被保险人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妊娠、不孕不育等; 2) 因慢性病、或旅行前已罹患疾病的治疗; 3) 因流行疫病或大规模流行疫病导致的治疗或预防发生的医疗; 4) 因脊椎间盘突出症或错位的治疗; 5) 因避孕或绝育手术发生的治疗; 6) 因药物过敏发生的治疗; 7) 因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产生的治疗;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需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8) 此次旅行之前已被有资质的职业医师诊断身患绝症;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 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任何下列情形而遭受的损失,或具备任一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任何因第三方安排并提供服务而被保险人不需负责给付的费用; 2) 既往病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 3)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4) 未能取得医疗机构的证明文件。
责任免除 主合同《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条款第(1)项至第(25)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药费用支出,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任何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2) 被保险人接种疫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不孕不育、妊娠等所产生的费用; 3) 因脊椎病、避孕或绝育手术、扁桃腺、腺样体、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药物过敏的治疗费用或上述疾病导致的手术所产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