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申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申购费。
认购费 本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算定式 平均原料価格 =トン当たりLNG平均価格×0.9503 +トン当たりプロパン平均価格×0.0546 (備 考) トン当たりLNG平均価格及びトン当たりプロパン平均価格は、当社の本社及び支店に掲示いたします。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自动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申购份额的计算 (1) A 类基金份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1)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申购时适用固定金额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5: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人民币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50,000/(1+0.80%)=49,603.17 元申购费用=50,000-49,603.17=396.83 元 申购份额=49,603.17/1.0520=47,151.30 份 即:投资者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人民币份额,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 A 类人民币份额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20 元,则其可得到 47,151.30 份基金份额。
免费质保期 技术响应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 数及要求 所投产品的品牌、型 号及技术参数 偏离 说明
前目事故之發生,致契約全部或部分必須停止履約時,廠商應於停止履約原因消滅後立即恢復履約 其停止履約及恢復履約,廠商應儘速向機關提出書面報告。
この契約の履行に関して委託者と受託者との間で用いる言語は、日本語とする この契約書に定める金銭の支払に用いる通貨は、日本円とする。
超额业绩奖励 (1)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方案 在如下条件全部达成的情况下,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的 40%将作为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的绩效奖励: 1) 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应为标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孰低值,下同)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的 90%; 2) 标的公司 2021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的 90%; 3) 标的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超过该年度承诺净利润数(含业绩差额,如适用)。 上述“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业绩补偿期间累计实现净利润数超过承诺净利润数部分=(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标的公司 2021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标的公司 2022 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8,500 万元 公式中“8,500 万元”为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2,270 万元、2,810 万元、3,420 万元之和。 1) 标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 子公司及下设机构管理团队; 3) 担任研发/销售经理级别以上的管理岗位核心骨干; 4) 为标的公司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本次交易超额业绩奖励涉及的核心管理团队具体人员名单、各自奖励额度以及具体实施细节等,将由标的公司总经理制定方案后报标的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绩效奖励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该等核心管理团队成员自行承担。 (2) 超额业绩奖励的原因、依据及合理性 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将取得高盛生物控制权,决定其经营业绩的重要关键之一为高盛生物拥有的经营、管理、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团队及人才,而能否有效激发并释放相关人才的积极性成为关键。为充分激励高盛生物核心团队的经营活力和积极性,更好的完成业绩承诺并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以达到共享超额经营成果以及交易各方共赢的目的,从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上 市公司与业绩承诺方基于市场化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并购重组业绩奖励的相关规定,通过商业谈判并达成交易完成后的超额业绩奖励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业绩奖励安排应基于标的资产实际盈利数大于预测数的超额部分,奖励总额不应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且不超过其交易作价的 20%。根据本次交易的相关条款,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的超额业绩奖励是以高盛生物实现超额业绩为前提,并参照资本市场类似交易案例,充分考虑了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对高盛生物核心团队的激励效果、交易完成后高盛生物的核心团队对超额业绩的贡献等多项因素,基于公平交易原则,并依据中国证监会《监管指引第 1 号》中对业绩奖励要求的规定,交易双方协议一致后确定超额业绩奖励的规则和内容,有利于高盛生物业绩承诺额实现及其长期稳定发展。本次超额业绩奖励仅为超额业绩的部分奖励,并非全额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超额业绩部分的 100%,亦不超过本次交易作价的 20%。 (3) 相关会计处理及其对上市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2013 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对企业合并交易中的业绩奖励问题的相关意见,“通常情况下,如果款项的支付以相关人员未来期间的任职为条件,那么相关款项很可能是职工薪酬而不是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本次奖励支付对象为届时标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该项支付安排实质上是为了获取员工服务而给予的激励和报酬,故应作为职工薪酬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