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美国政府的许可权. 产品为完全使用私人资金开发的的商业产品。如果产品由美国政府直接或间接采购并使用,则双方同意将该产品视为《美国联邦法规》(C.F.R.)第 48 编第 2.101 节和《美国联邦法规》(C.F.R.)第 48 编第 252.227-7014(a)(1) 和 (a)(5) 节中定义的“商业产品”(Commercial Items)和“商业计算机软件”(Commercial Computer Software)或“计算机软件文档”(Computer Software Documentation),视情况而定。产品只能按照《美国联邦法规》第 48 编第 12.212 节和《美国联邦法规》第 48 编第 227.7202 节的要求在本协议的条款下使用。美国政府仅享有本协议项下规定的权利,本协议取代任何政府命令文件中的任何冲突条款或条件,但违反相关强制性联邦法律的条款除外。西门子不需要获得安全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参与访问美国政府保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