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辩护、赔付和赔偿 样本条款

通知、辩护、赔付和赔偿. 6.1 索赔或情形的通知 6.1.1 在本保险单中,保险人仅对负责人在首次知道相关索赔后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报告的索赔负责,但报告不得晚于保险期限届满后三十(30)天或需在延长报 告期限(如适用)内。 本节规定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对索赔的描述、主张的或潜在财务损失的性质、实际或潜在索赔人的详细情况,以及被保险人首次获知该索赔或专业调查的日期和方式。 6.1.2 如果在保险期限内,负责人获知任何不当行为或其他可能合理预期会引起对被保险人提起索赔的情形,他们应立即将这种不当行为或情形书面通知保险人。如果上述通知已由保险人接受,那么后续针对该被保险人提起并向保险人报告的任何索赔,若是因该不当行为或情形所引发,且与通知中已报告的任何不当行为或情形相同或相关,则应视作在保险人收到并接受通知时提起的,且该索赔应受本保险单(而非任何未来保险单)的条款、条件和剩余责任限额(如有)的约束。 本节规定的书面通知应包括但不限于:预计会发生此类索赔的原因,并详细说明日期、涉 及的人员和实体、不当专业行为的性质、任何实际或可能的伤害或损害(如果知道的话),以及被保险人最初获知不当专业行为的日期和方式。 6.1.3 如果被保险人因官方机构的具体指示或禁止披露信息而无法按照上述第 6.1.1 条的规定通知保险人,则: (a) 被保险人应根据上述第 6.1.2 条的规定将此情形通知保险人; (b) 被保险人应告知保险人保密协议的存在,并在官方机构允许其披露相关信息后三十 (30)天内详尽披露官方机构允许的相关信息;和 (c) 在披露限制期间,被保险人应在官方机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始终按照第 6.1.1 和 6.1.2 条的规定告知保险人,并在披露限制解除后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全面详尽的信息。 6.1.4 本保险单项下的书面通知应按保险单明细表指定的地址发给保险单中指定的保险人并应自该地址收到之日起生效。 6.1.5 可能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任何财务损失的任何其他保险单的细节,应在发送任何索 赔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向保险人报告。 6.2 抗辩与和解,合作与抗辩费用 6.2.1 每个被保险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就针对他们的任何索赔进行辩护和抗辩。保险人将有权全面参与任何索赔的抗辩(即使该索赔属于免赔额的范畴),并参与任何涉及或有合理可能性涉及保险人的和解谈判工作。 作为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单项下承保范围的前提条件,未经保险人的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 得承认或承担任何责任,不得签订任何和解协议,不得同意任何判决,也不得承担任何财务损 6.2.2 失,但扩展保险责任第 2.4 条应急费用项下规定的情形以及受下文第 6.4 条约束的情形除外。 只有经保险人同意的和解、判决、抗辩费用或其他财务损失,才可在扣除免赔额后,依本保险 单的条款获得赔偿。如果本保险单要求保险人给予同意(包括就适用扩展条款项下合理且必要 的费用、成本和支出给予同意),保险人不得无理拒绝或拖延给予同意。 6.2.3 每一被保险人将自负以下费用(除非保险人另行同意或本保险单中明确规定): (a) 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最大程度降低财务损失;且 在任何索赔的抗辩以及主张赔偿和分摊权利方面,向保险人提供一切合理的协助并 与之合作;以及 向保险人提供其可能合理要求的所有信息和协助,以使其能够调查被保险人寻求本 保险单承保的任何事项,或确定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的责任。 6.2.4 除保险人确认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况外,保险人应在索赔最终解决之前,预付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与该索赔相关的抗辩费用,但不得超出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的限制。 保险人向任何被保险人赔付的任何财务损失,如最终被认定不属于本保险单的承保范围,和/或个人或实体最终被认定无权依本保险单获得该财务损失的赔付,则该个人和/或实体(共同或单独)应向保险人归还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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