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条款 样本条款

违约责任条款.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该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该协议。 违约方应依该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违约责任条款. 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未能全面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和保证存在虚假、不真实、对事实有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相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义务,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 2、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乙方之认购事宜如未履行下述全部程序,则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构成违约: (1) 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 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经深交所审核通过; (4)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3、 本协议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 式通知相对方,并在事件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相对方提交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需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理由及有效证明。 4、 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均满足后,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缴付股份认购价款的,每延期缴付一日,应按未缴付股份认购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仅因乙方的原因导致乙方迟延缴付股份认购价款延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发行人有权(但无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缴付股份认购价款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发行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不能弥补发行人因认购人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发行人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认购人进行追偿。
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签署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原因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应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 本协议一经签订,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守约方的损失。
违约责任条款.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违约责任条款. (1) 本协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作为赔偿。 (2) 本协议生效后,如投资人未按照本协议第2条之约定足额认购股份,视同于自动放弃未认购部分的认购权,投资人应当向杉杉能源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投资人未认购股份的总价款的10%。 (3) 若 (i) 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且 (ii) 在守约一方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违约一方立即采取行动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后的30日内,违约一方没有对该等违约进行补救,则守约一方可向违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 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杉杉能源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如未获得中国证监会(如需)及/或其他有权主管部门(如需)的核准及/或豁免,不构成双方违约。 (5)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 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6) 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原因,导致投资人最终认购数量与杉杉能源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本协议约定的数量有差异的,杉杉能源将不承担发行不足的责任,不视为杉杉能源违反本协议的约定。
违约责任条款. ‌ 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若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保证或承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本次发行未经铁汉生态股东大会通过或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本次认购未经国务院国资委、反垄断局批准,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五(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违约责任条款. 如于完成时或之前买方并无按照支付按金或违反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则除普通法及衡平法上赋予卖方的任何权利以外,卖方亦可: (1) 确认本协议,并就违约损害起诉买方;或 (2) 确认本协议,并就特定履行及补充或替代特定履行的损害起诉买方;或 (3) 终止本协议。 如按金已由买方支付,则按金(连同卖方没收的任何利息)将被卖方没收。 (1) 将完成推迟至完成日期后不超过 28 日,本协议中与完成有关的所有条文适用于经推迟日期;或 (2) 以书面通知)豁免卖方遵守该条文的规定,并在该豁免后进行完成; (3) 在可行情况下进行完成(不影响其于本协议下的权利);或 (4) 终止本协议。
违约责任条款. 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责任、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依该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各方均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其违约引起的相应责任。 非因协议双方的过错导致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能完成,各方均无须对此承担违约责任。 因该协议产生任何争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议将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在天津裁决。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