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样本条款

集合计划托管人对集合计划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有关措施. 3.2.1 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计算、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集合计划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集合计划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集合计划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集合计划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2.2 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集合计划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集合计划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3.2.3 在限期内,集合计划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集合计划管理人改正。集合计划管理人对集合计划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集合计划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2.4 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 3.2.5 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集合计划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2.6 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集合计划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集合计划托管人并改正,就集合计划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集合计划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集合计划监督报告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2.7 集合计划托管人发现集合计划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集合计划管理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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