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佛光大學勞僱型(臨時性)生活助學者勞動契約書
佛光大學(以下簡稱甲方)茲因業務需要,聘用 君(以下簡稱乙方),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
守:
一、聘僱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契約期限屆滿時,契約當然終止。規定需具備在學學生資格始能擔任者,xx同意本契約生效後於僱傭期間內,若喪失在學學生身分時,本契約當然終止。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地點:
(一)乙方同意受甲方代理人指派與指導,並須於所定期限內執行並完成與下列之相關業務:
1.研討會會議及大型活動行政庶務。
2.協助行政單位一般行政及文書庶務。
3.臨時交辦事項。
4.其他
(二)乙方應接受並服從甲方及甲方代理人之指揮監督提供勞務、從事約定之工作及其他相關業務事項。乙方同意甲方得隨時依業務及管理需要,指定調整工作地點、服務單位及工作內容,絕無異議。
三、工作報酬:
甲乙雙方同意採時薪計酬,甲方每小時給付乙方工資新台幣 元整。薪資於當月末日核算,由甲方依法扣除稅額及勞健保費(自付款)後,於次月月底前匯付於甲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乙方帳戶,遇休假日則順延。
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
(一) 乙方繼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應有 30 分鐘之休息。
(二) 乙方每日正常工作時間悉依每週(月)排定之班表,原則以每日不超過 8 小時。乙方於其排定課表之上課時間內不得排班。
(三)乙方應按甲方規定之時間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職。乙方於出勤日上、下班及休息時間之出勤紀錄,應記載於出勤紀錄本上,並記載至分鐘為止。由甲方之用人單位自行管理,且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將出勤記錄保存五年。
五、契約生效與修訂:
(一)本契約於完成校內聘僱程序始得生效,進用始日應為其投保勞保,不得追溯聘期,並完成簽訂本契約事宜。
(二)本契約書一式乙份,交至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三)本契約得依雙方之合意或法令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
(四)本契約書未盡事宜,除另有書面約定或依本契約解釋雙方當事人真意外,甲乙雙方同意得依現行法令規定及甲方相關工作規則及規定辦理之,得秉持誠信原則另以書面協議補充。
六、甲乙雙方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同意以甲方所在地之管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以下空白)
注意事項:
一、各單位辦理學術型或其他大型活動之臨時、短期、一次型活動時所僱用之短期工作者需填寫本表單。
二、人員僱用起始日與加保日、起薪日應為同一日,不得回追溯進用及補發薪資。
三、未依加退保相關規定辦理,其所衍生之費用或違反規定而受罰,若屬可歸責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各單位之事由者,應由當事人、計畫主持人、教師或單位主管負責。
立契約人
甲 方: 乙 方: (簽名)佛 光 大 學
代表人: 身分證字號:
(外籍學生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證)
校長 x x x 聯 絡 電 話:
地 址: 戶 籍 地 址:xxxxxxxxx 000 x
甲方代理人簽章:(單位主管) 法定代理人: (xx)
x x x x:x x x x:
x x x x x 月 日